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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的适用范围为: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1.现在法律已经明确,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你可以得到两块赔偿!!你不仅可以要求第三人(交通事故加害方)给你按照人身损害来进行赔偿,而且可以取得工伤保险标准的工伤赔偿。这两者现在并不矛盾!! 2.工伤的赔偿和人身损害的赔偿是两回事情!计算赔偿的项目和方式都不太一样! 人身损害赔偿在你向交通事故肇事方要求赔偿时,你应该依据交通事故方面的赔偿来计算; 而工伤赔偿,其实应该依据《工伤保险条例》来办,而且每个省市还有自己专门的《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你可以参照当地的这个实施办法来计算。 3.一般情况下,如果公司已经按照国家规定给你支付了工伤保险金,那么除了工伤事故以后,只要劳动局认定为工伤的,那么其实大部分赔付都是由当地的工伤保险基金来陪的!(记住不是公司来赔,如果让公司赔,那么这个工伤保险基金就丧失了其存在的意义了)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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