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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和家庭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自我保护,增强未成年人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做好保育、工作,组织有利于幼儿健康成长的文化娱乐等活动,促进幼儿在体质、智力、品德等方面和谐发展。组织幼儿活动,应当防止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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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做好保育、工作,组织有利于幼儿健康成长的文化娱乐等活动,促进幼儿在体质、智力、品德等方面和谐发展。组织幼儿活动,应当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对有下列情形之一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精神鼓励、物质奖励:(一)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的;(二)组织、指导未成年人开展文化、体育、科技活动的;(三)创作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优秀精神产品的;(四)为未成年人提供、兴建活动场所及设施或者提供经济资助的;(五)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进行教育、挽救的;(六)培训、安置残疾未成年人就学、就业的;(七)培训、安置工读学校毕业生就学、就业的;(八)培训、安置刑满释放、解除收容教养、劳动教养的未成年人就学、就业的;(九)其他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教师应当以健康的思想、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未成年人,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流浪以及赌博、吸毒、卖淫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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