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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例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18周岁的公民。...
父母或者其他必须保证适龄的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依法接受九年制义务,不得使其中途退学。因特殊情况不能继续学习的,须经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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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国家机关、学校、社会团体和社会福利机构处理与未成年人有关的具体事务,应当以未成年人的最大利益为一种首要考虑。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不得有侮辱、诽谤、歧视、恐吓、贬损等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言行。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招用未成年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国务院颁布的《禁止使用的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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