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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孕期禁忌的工作范围包括:工作场所空气中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抗癌药物、己烯雌酚生产、接触麻醉剂气体等。;非密封源放射...
女职工在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一)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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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在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一)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 (二)从事抗癌药物、己烯雌酚生产,接触麻醉剂气体等的作业; (三)非密封源放射性物质的操作,核事故与放射事故的应急处置; (四)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高处作业; (五)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冷水作业; (六)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低温作业; (七)高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 (八)噪声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 (九)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十)在密闭空间、高压室作业或者潜水作业,伴有强烈振动的作业,或者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
怀孕女职工不能做的工作如下: 1、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冷水作业; 2、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低温作业; 3、高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 4、噪声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 5、从事抗癌药物、己烯雌酚生产,接触麻醉剂气体等的作业; 6、非密封源放射性物质的操作,核事故与放射事故的应急处置; 7、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高处作业; 8、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9、在密闭空间、高压室作业或者潜水作业,伴有强烈振动的作业,或者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 【法律依据】
(1)作业场所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出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2)制药行业中从事抗癌药物及烯雌酚生产的作业;(3)作业场所放射性物质超过《放射防护规定》中规定剂量的作业;(4)人力进行的土方和石方作业;(5)《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6)伴有全身强烈振动的作业,如用钻、锻造等作业;(7)工作中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比如焊接作业;(8)《高处作业分级》标准所规定的高处作业。劳动部《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对夜班等概念进行了解答。“夜班劳动”是指在当日22时至次日6时时间内从事劳动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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