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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虚假出资 《公司法》第28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如果公司出现经济纠纷需要赔偿,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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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论是公司的原股东,还是新股东,只要向公司全额缴清出资,都不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公司享有股权,对公司债务,以其对公司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1.虚假出资。2.出资不到位。3.抽逃出资。4.清算未依法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清算组未按照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1、《公司法》第28条: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2、《公司法解释二》第22条第2款: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3、《公司法》第35条: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股东对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 1、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 2、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 3、公司不能成立时,发起人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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