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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对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13种情形

2020-11-14 213人已浏览
  • 章法律师

    章法律师律所主任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民事诉讼、房产纠纷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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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股东对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14种情形如下: (一)虚假出资。 (二)出资不到位。 (三)抽逃出资。 (四)公司清算未依法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 (五)执行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 (六)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进行清算。 (七)股东怠于履行义务,致无法进行清算。 (八)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 (九)提供虚假清算报告骗取公司注销。 (十)股东在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清偿债务。 (十一)股东在清算或注销过程中有其他过错。 (十二)公司被撤销、注销或歇业后,股东无偿接受公司财产的。 (十三)一人公司与股东财产混同。 (十四)股东过度控制、滥用公司人格行为。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三十五条,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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