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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合并办理程序通常如下: 1.董事会制定合并方案; 2.签订公司合并协议; 3.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资产负债表是反映公司资产及负债状...
公司合并分立的程序: 1、合并各方公司股东会或者拟分立的公司股东会(出资人)作出合并或者分立决议; 2、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3、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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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董事会提出合并方案或者合并计划。授予董事会“拟定公司合并方案”的职权。2、会(大会)表决通过合并决议。公司法规定合并要有合并各方股东会(大会)做出特别决议。3、签订合并合同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合并各方必须对合并的形式、条件、支付方式以及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作出规定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4、实施的保护程序。实施债权人的保护程序,即在做出合并的决议后通过邮寄、公告等方式通知债权人,要求其在规定的时间内可对合并提出异议。公司法规定,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要求公司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内,债权人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不清长债务又不提供担保的,公司不得合并。5、公司合并应当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合并其他公司的公司应当与公司合并之后就发生变化的登记事项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被合并的公司应到登记机关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企业并购是兼并与收购的统称在实际运作中,兼并、合并、收购统称购并或并购,泛指为获取其他企业的控制权而进行的产权交易活动兼并与收购有许多相似之处,它们都达到使两个企业合二为一的效果,而且二者在操作上有许多一致的地方,所以,实践上人们通常把它们统称公司并购
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股权或者部分股权,即我国法律不禁止股东之间转让股权,也不需股东会表决通过。但是,我国法律和国家有关政策从其它方面又对股东之间转让股权作出限制:根据我国的产业政策,像国有股必须控股或相对控股的交通、通信、大中型航运、能源工业、重要原材料、城市公用事业、外经贸等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转让股权不能使国有股丧失必须控股或相对控股地位,如果根据公司的情况确需非国有股控股,必须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方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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