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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具备监测条件的路段设置机动车排气流动式或固定式遥感监测点,对行驶中的机动车排放状况进行抽测。对不符合国家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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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改进生产工艺、使用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低的原材料和产品,减少挥发性有机物排放。
机动车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经限期治理仍不能达到排放标准的,按照《》报废。
实行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分类管理制度(以下简称环保标志),环保标志分为绿色和黄色,未取得环保标志的机动车,不得上路行驶。环保标志应当粘贴在机动车驾驶室前窗右上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转让、出借或者使用伪造、变造、转让、出借、涂改和过期的环保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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