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机动车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经限期治理仍不能达到排放标准的,按照《》报废。...
在大气受到重度污染,可能发生危害人体健康和安全的紧急情况下,市人民政府应及时发布大气污染公告,采取强制性应急措施,包括责令排污单位停产、部分...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具备监测条件的路段设置机动车排气流动式或固定式遥感监测点,对行驶中的机动车排放状况进行抽测。对不符合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或目测可见黑烟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治理。可在机动车停放地,对在用机动车的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对于抽测的机动车排气污染物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收回环保标志,督促维修治理后进行环保检测,重新取得环保标志方可上路行驶。监督抽测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市内五区、高新区、正定新区、循环化工园区和鹿泉市、藁城市、正定县、栾城县行政区域内,禁止储存、销售、使用含硫份超过0.8%的燃用煤炭及其制品。其他县(市)、区禁止储存、销售、使用含硫份超过1.0%的燃用煤炭及其制品。全市各行业不得使用灰份超过环评设计要求的燃用煤炭及其制品。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不使用清洁能源的,由县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用清洁能源;逾期未改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721人已浏览
872人已浏览
297人已浏览
283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