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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分类管理制度(以下简称环保标志),环保标志分为绿色和黄色,未取得环保标志的机动车,不得上路行驶。环保标志应当粘贴在机动车驾驶室前窗右上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转让、出借或者使用伪造、变造、转让、出借、涂改和过期的环保标志。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拆除,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禁止非法河道采砂,依法取缔市区周边非法采砂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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