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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配套建设自备燃煤电站,新建、改建、扩建耗煤建设项目要按照国家或地方有关规定实行煤炭减量替代。...
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具备监测条件的路段设置机动车排气流动式或固定式遥感监测点,对行驶中的机动车排放状况进行抽测。对不符合国家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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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城乡规划,建设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集中煤炭交易市场、型煤加工厂和配送中心。
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工程和建筑物、构筑物拆除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按照《市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办法》执行。
市内五区、、正定新区、循环化工园区和鹿泉市、藁城市、、栾城县行政区域内,禁止储存、销售、使用含硫份超过0.8%的燃用煤炭及其制品。其他县(市)、区禁止储存、销售、使用含硫份超过1.0%的燃用煤炭及其制品。全市各行业不得使用灰份超过环评设计要求的燃用煤炭及其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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