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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出租人请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物转让、转租、抵押、质押、投资入股或者以其...
1、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物转让、抵押、质押、投资入股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的,出租人可以解除融资租赁合同。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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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出租人或者承租人请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出租人与出卖人订立的买卖合同解除、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且双方未能重新订立买卖合同的; 2、租赁物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意外毁损、灭失,且不能修复或者确定替代物的; 3、因出卖人的原因致使融资租赁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的。
1、合同在当事人的共同努力下履行完毕。这种情形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依合同约定完全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承租人支付了租金并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归还了租赁物或按合同约定的方式处置了租赁物,合同失去法律效力,自然终止的情形。2、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出现了客观情况的改变,双方经协商约定终止合同的继续履行的情形。这种因出租人和承租人协商解除的合同,不影响出租人和供货人之间签订的供货协议的继续履行,即不得因终止履行融资租赁合同而损害供货人的利益。3、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租人和承租人发生争议,经选定的仲裁机构或诉请人民法院判决而导致合同终止履行的情形。4、合同约定的终止履行的条件出现而自动终止。5、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不可抗力而致合同无法履行。前述第二种和第三种融资租赁合同的终止,不影响没有违约的一方向违约的一方请求赔偿、支付违约金的权利的履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人或者承租人可以解除融资租赁合同: (一)出租人与出卖人订立的买卖合同解除、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且未能重新订立买卖合同; (二)租赁物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毁损、灭失,且不能修复或者确定替代物; (三)因出卖人的原因致使融资租赁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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