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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鼓励公民晚婚晚育、少生优生,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公民,经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女年满...
广西计生条例: 第十二条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 第十三条要求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夫妻,应当在依法结婚后至怀孕三个月内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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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交纳社会抚养费。按照山东计生条例的规定,对不符合规定结婚条件而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照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基数征收社会抚养费,并不再批准其生育第二个子女。第四十二条是这样规定的。对不符和本条理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由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以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上一年度统计公报公布的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基数。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三条要求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夫妻,应当在依法结婚后至怀孕三个月内持下列证明材料,到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或者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领取服务手册: (一)双方的户口簿、结婚证; (二)双方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育和收养状况证明。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三条要求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夫妻,应当在依法结婚后至怀孕三个月内持下列证明材料,到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或者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领取服务手册: (一)双方的户口簿、结婚证; (二)双方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育和收养状况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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