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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童工年龄的限制童工是指未满十六周岁,与单位或者个人发生劳动关系从事有经济收入的劳动或者从事个体劳动的少年、儿童。未满十六周岁的少年、儿童,参加家庭劳动、学校组织的勤工俭学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允许从事的无损于身心健康的、力所能及的辅助性劳动,不属于童工范畴。一、退休的年龄是多大根据1978年6月国务院颁发的《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规定,下列几种情况可以办理退休:(1)男职工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2)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繁重体力劳动和其他有害健康工种的职工,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的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3)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的,经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4)因工致残,经医院证明(工人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按月享受伤残津贴;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1、能够,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世时间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世时间为准。 2、《关于制止和纠正违背国家限定解决公司工人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二、规范退休审批流程,完善审批规则(二)对工人出世时间的认定,实行居民身份证与工人档案相联盟的办法。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世时间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世时间为准。要加强对居民身份证和工人档案的管理,严禁随意更换工人出世时间和虚造档案。
1、工伤认定只是针对劳动关系来认定的,而劳动关系年满16岁时开始,到退休年纪时结束。 2、《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离任的暂行办法》的限定,国家法定的公司工人退休年纪是男年满60岁,女工人年满50岁,女干部年满55岁。从事井下、高温、高空、特别笨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退休年纪男年满55岁,女年满45岁,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判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本领的,退休年纪为男年满50岁,女年满45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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