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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仲裁裁决不服当事人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人民法院受理撤销裁决的申请后认为可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通知仲裁庭在一...
口头协议是协议的一种,只要当事双方协商一致,意思表示真实,这种协议一般是有法律效应的,但这种协议有变更性强、稳定性差、取证难、证据保存难等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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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口头协议不承认法院会结合其他证据认定是否予以采纳。口头协议因为其可变更性强、证明力弱、难以取证,故应当由主张口头协议存在的一方提供其他证据加以佐证,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条的,才会被人民法院采纳。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七十八条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陈述,应当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当事人拒绝陈述的,不影响人民法院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
口头协议是协议的一种,只要当事双方协商一致,意思表示真实,这种协议一般是有法律效应的,但这种协议有变更性强、稳定性差、取证难、证据保存难等缺点。如果双方都认可的口头协议,在法律上认定为有效,人民法院应予以采纳;但如果一方违约对口头协议不予认可,主张一方的举证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口头协议很难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一)《》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二)《》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 (1)当事人的陈述; (2)书证; (3)物证; (4)视听资料; (5)电子数据; (6)证言; (7)鉴定意见; (8)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管辖权异议是由被告提出的一种制度,它的主体不包括原告。当被告人认为该法院对本纠纷案件没有管辖的权利时,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 一、被告以仲裁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的理由能否成立 《仲裁法》中的有关规定只有第二十条:“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做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做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做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做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 这个法律规定还是有值得商榷的地方,第一、中国仲裁法中没有明确提到管辖权异议,而代之以对仲裁协议的异议,这是不全面的。如果当事人对仲裁协议本身没有异议,但就争议事项的可仲裁性,或受案仲裁机构的权限而提出管辖权异议,如何处理似乎从《仲裁法》上找不到依据。在这个问题上,cietac加以了补救,其仲裁规则关于管辖权抗辩使用了“仲裁协议及/或仲裁案件管辖权的抗辩”的用语,显然是同意仲裁案件管辖权的抗辩不仅仅是仲裁协议的效力问题。即使是只谈仲裁协议,仲裁法第二十条也是不完整的,它只规定了当事人可以请求就“仲裁协议的效力”作决定,而没有对“仲裁协议的存在”所产生的异议问题做出规定。第二、从这条规定的本身来说,它也规定得过于简单,不具备应有的操作性。它表明,目前中国的法律制度承认仲裁机构有权决定自己对特定仲裁案件是否有管辖权仲裁人民法院管辖异议,但同时认为法院的决定具有优先的效力。这实质上是一种折衷方案,而且没有具体表明折衷的结合点和分界点。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法释〔1998〕27号)《关于确认仲裁协议效力几个问题的批复》所反映的也是这种折衷的思路,但操作性更强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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