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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316号文)规定,双方签订承包、租赁合同(协议,下同),将企业或企业部分资产出包、租赁,出包、出租者向承包、承租方收取的承包费、租赁费(承租费,下同)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以挂靠方式经营的,如挂靠人以被挂靠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被挂靠人为纳税人,被挂靠人从挂靠人收取的挂靠费应按照所挂靠经营业务的性质确定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以挂靠人为纳税人的,被挂靠人收到的挂靠费按照商务辅助服务,企业管理服务缴纳增值税。
应以建筑公司为纳税人,对挂靠业务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全额计征营业税,管理费不宜重复计税。《建筑法》第六十六条:“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挂靠企业与挂靠人对建设工程本身不符合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往往给被挂靠企业带来非常严重的损失,有时完全可以带来毁灭性的后果,所收取的管理费可能远远不足以弥补所承担的损失。
建筑公司应当作为纳税人,对关联业务收取的所有价格和额外费用全额征收营业税,管理费不得重复征税。《建筑法》第六十六条: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允许他人以企业名义承包项目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改,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建筑施工企业和使用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对承包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往往给关联企业带来非常严重的损失,有时会带来毁灭性的后果,管理费可能远远不足以弥补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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