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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使用权是指依照法律规定的方式所取得的对除国有土地之外的集体土地的开发、利用的权利。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对于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情形作出了规定,具体如下: 1、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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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集体土地使用权买卖:集体土地使用权买卖作为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最广泛的方式,以资金支付作为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对价。由于交易是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的主要表现形式,我们通常所说的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一般是指集体土地使用权的交易。二、集体土地使用权抵债:集体土地使用权抵债是买卖集体土地使用权的一种特殊形式,但付款条件和期限不同。买卖集体土地使用权时,集体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和资金的支付是平等的。3、集体土地使用权交换:以集体土地使用权交换方式转让集体土地使用权的,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对价不是金钱,而是与金钱等价的其他财产或特定财产权益。集体土地使用人将集体土地使用权转移给同一集体的其他受让人,以获得同一集体的其他受让人提供的特定财产权或者其他财产。
1、土地承包经营权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也可以由外单位或个人承包经营。 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农林牧渔需要签订承包合同且年限是30年;承包地的调整,必须经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的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2/3同意+乡政府批准+上级农业部门批准)。 外人承包经营:农林牧渔需要签订承包合同个,合同期限约定年限,必须经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的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2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 2、耕地保护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用地单位闲置的,应当根据年限分别处理: (1)1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 (2)1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 (3)连续2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3、宅基地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是依法经审批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给其内部成员用于建造住宅的,没有使用期限限制的集体土地使用权。 (1)仅限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且是无偿无期限的。 (2)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宅基地使用权人转让、出租房屋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4、非农经营用地使用权 非农经营用地使用权,是经审批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投资的方式符合条件的从事非农生产经营性活动的用地者提供的集体土地使用权。 (1)原则: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 (2)例外:下列几种情况下,建设用地者可以使用集体土地使用权: 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批准可适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如,某乡办纺织厂的用地。 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处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办理审批手续。 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 以上是110ask.com小编为您整理的关于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效力的内容,由此可知,国家土地的使用权是可以转让的,但是如果是集体土地使用权的话,需要有条件才可以转让的。如其它疑问,欢迎向110ask.com发布法律咨询。
集体土地使用权收回程序如下: 1、制定收回的方案;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 3、批准通过后,进行公告; 4、实施方案,回收土地使用权证并注销。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三)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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