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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我国现行的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在参与分配过程中,采取财产保全的债权与其它普通债权相比,并不具有优先性。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
申请了财产保全的债权人没有优先受偿权。申请人对保全的财产无优先受偿权,由债务人没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时,应同其他债权人共同按比例参与对保全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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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在参与分配过程中,与其他普通债权相比,财产保全的债权不具有优先权。原因如下《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双方的申请,对可能因一方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导致判决无法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作出财产保全裁定;当事人未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必要时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见,保全的目的是防止财产流失,避免执行失败,没有给予保全申请人优先权;在法院根据职权采取保全措施的情况下,债权人没有理由因法院的职权行为而获得优先权。《最高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九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查封、扣押或者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申请参加分配程序,主张优先受偿权。在这里,没有明确实施财产保全措施可以主张优先受偿。在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下,申请保全人在参与分配程序时,对申请诉讼保全的财产没有优先受偿权。但考虑到对积极债权人的公平保护,执行法院在主持参与分配时,应当按照破产案件中破产费用优先分配的制度,在分配前现行分配债权人的申请保全费用,然后按照上述方案分配剩余财产。
申请了财产保全的债权人没有优先受偿权。申请人对保全的财产无优先受偿权,由债务人没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时,应同其他债权人共同按比例参与对保全财产的分配。《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申请财产保全的债权人没有优先受偿权。法律没有明确实施财产保全措施,可以主张优先受偿。 在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下,申请保全人在参与分配程序时,对申请诉讼保全的财产没有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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