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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行政区域内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可以参照本条例规定进行工资集体协商。
协商双方因履行工资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劳动争议;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企业方违反工资集体合同,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企业方承担责任。
在工资集体合同有效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双方可以协商变更或者解除工资集体合同:(一)双方协商一致的;(二)签订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修改或者废止的;(三)因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改变或者破产、兼并、解散、不可抗力等原因致使工资集体合同部分或者全部不能履行的;(四)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等发生较大变化的;(五)工资集体合同约定的变更或者解除条件出现的;(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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