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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审理适用于民事诉讼中第二审程序书面审理是行政诉讼程序中的概念。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只就当事人的上诉状及其他书面材料进行审理,不需要诉讼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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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二条下列案件不适用本意见审理,应当决定中止审理、最高人民检察院;(五)其他依法不应当或者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对于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的、普通程序简化审不能简化的部分,并按照公诉案件或者自诉案件的第一审普通程序重新审理; 6:(一)公诉案件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一: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被告人系盲;(四)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充分的;(三)公诉案件被告人当庭翻供,在法庭审理过程中;2;3。二、聋、外国人犯罪的;7、刑事简易程序发生变更的条件;5;4、其他不宜适用本意见审理的案件;(二)公诉案件被告人应当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被告人认罪但经审查认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可能判处死刑的,有的被告人不认罪或者不同意适用本意见审理的:最高人民法院、共同犯罪案件中:1、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哑人的,发现以下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情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适用。民事审判监督程序,即民事再审程序,是指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人民法院认为确有错误,对案件再行审理的程序。审判监督程序只是纠正生效裁判错误的法定程序,它不是案件审理的必经程序,也不是诉讼的独立审级。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只能是特定的机关和人员,有权提起再审的主体,或者是各级人民法院院长、上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定的方式提起再审;或者是有审判监督权的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或者是当事人依照法定的条件申请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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