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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二十七条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
达到下列标准骗取票据承兑罪才能立案: 1、行为人骗取票据承兑的数额达到一百万元以上的; 2、因其骗取票据承兑的行为给银行等金融机构造成二十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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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欺诈手段取得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证书等,以下情况之一为嫌疑,应立案追诉:(1)以欺诈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证书等,金额在100万元以上(2)以欺诈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证书等,给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金额在20万元以上(3)虽然没有达到上述金额标准,但多次以欺诈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证等(4)其他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造成严重损失的情况。
1、行为人骗取票据承兑的数额达到一百万元以上的; 2、因其骗取票据承兑的行为给银行等金融机构造成二十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 3、多次实施了骗取票据承兑的行为的; 4、具有其他造成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损失重大或情节严重的情形。
达到下列标准骗取票据承兑罪才能立案: 1、行为人骗取票据承兑的数额达到一百万元以上的; 2、因其骗取票据承兑的行为给银行等金融机构造成二十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 3、多次实施了骗取票据承兑的行为的; 4、具有其他造成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损失重大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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