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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者难以确认或无人认领的,其应得由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代收代管。24个月后仍无人认领的,赔偿金由代管的民政部门纳入当地五保供养基...
事故的各项赔偿金及有关费用应在事故处理终结时按下列顺序处理:(一)死者的和伤者的急救、治疗费用;(二)打捞、施救费用;(三)死亡、伤残者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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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交通厅解释,涉及渔船事故处理的具体运用中的问题由四川省水利电力厅解释。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以及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的港航监督机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设置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统称事故处理机关)按其职责划分,依法负责事故的调查、处理。
事故处理过程中,伤亡者的直系亲属或法定监护人、委托代理人进行护理或处理善后工作所需交通费、住宿费、,按照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有关标准计算。但每一伤亡者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3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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