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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交通厅解释,涉及渔船事故处理的具体运用中的问题由四川省水利电力厅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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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发生后当事人逃逸或破坏、伪造事故现场或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致使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由有关当事人负全部责任。
因事故造成他人伤亡的,事故责任人应承担的赔偿范围和赔偿标准,由省人民政府按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事故处理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事故调查任务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国家或省人民政府统一颁发的行政执法证件。被调查人应当如实陈述有关情况,提供有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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