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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6条规定: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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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决定进行医疗损害鉴定的,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及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组织鉴定。 人民法院委托进行医疗损害责任过错鉴定的,医疗损害鉴定与医疗损害司法鉴定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组织鉴定。 在国家有关部门关于医疗损害鉴定的新规定颁布之前,人民法院也可以委托各级医学会进行医疗损害责任技术鉴定。
根据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根据对患者人身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一)一级医疗事故:患者死亡,严重残疾的;(二)二级医疗事故: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造成严重功能障碍的;(三)三级医疗事故: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造成一般功能障碍的;(四)四级医疗事故: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结果。具体的等级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另外,需要指出的是,在我国出台的医疗事故标准,例举的情形是医疗事故中常见的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后果。此外,该标准从医疗事故一级乙等到三级戊等对应障碍等级的一级到十级。也就是说,患者及其家属因工伤事故向医疗机构求诊治疗,发生医疗纠纷造成障碍的障碍标准将来可以作为与所属机构要求工伤待遇的依据和标准。两者的鉴定标准相同,可通用。
医疗事故司法鉴定原则上是需要提供病历的,除此之外,还需要当事人提供本人身份证、历年本人病历原件(包括出院小结、X片或CT片、病理报告单、化验单等各种检查原件),以便医疗专家查阅参考,根据需要复印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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