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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程度鉴定标准病历要求

2021-12-25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当发生医疗事故纠纷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生查房记录、咨询意见、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时封存、封存。封存的病历可以是医疗机构保管的复印件。本条例规定,患者有权在发生医疗事故时复制或复制客观病历。主观病历不能复制或复制,只能在医患双方共同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时共同封存。死亡病历讨论记录、疑难病历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咨询意见、病程记录均为主观病历记录。由于主观病历是医务人员分析和讨论病人病情和治疗的主观意见,可以反映医务人员对病人病情及其诊断和治疗的主观认识和实施医疗行为的主观动机,因此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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