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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它们的共...
1、一般管辖《行政诉讼法》第17条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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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诉求是法律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但在诉讼中变更的诉请仅仅是部分内容的更正,譬如赔偿案中金额的修正或者次要的内容删添,不影响案由的,法院一般不再予以重新举证的日期,就直接开庭。如果诉讼中变更的诉请涉及到案由或者性质上发生变化,法院应该再予以重新举证的日期(除当事人同意立即放弃的)。所以你的案件具备后者的情况而影响你不能举证的,你可以程序不合法,要求发回重审。
(一)上级人民法院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主要原因如下:有管辖权的下级人民法院对其受理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确实难以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或者在处理案件时可能存在不公平或者不良影响;或者案件重大、复杂、政策性强,涉及面广,下级人民法院难以处理。(2)上级人民法院将其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移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三)下级人民法院认为其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需要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决定。下级人民法院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必须经院长批准后提交。
确定《行政诉讼法》中管辖法院的办法:一般由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案件经复议的,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也可以管辖;当事人因不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而起诉的,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可以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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