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照规定,由民政部门移交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生活费待遇的城镇集体企业退休(职)人员,从2010年1月1日起,其月基本养老金按以下办法确...
照规定,由民政部门移交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生活费待遇的城镇集体企业退休(职)人员,从2010年1月1日起,其月基本养老金按以下办法确...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照规定,由民政部门移交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生活费待遇的城镇集体企业退休(职)人员,从2010年1月1日起,其月基本养老金按以下办法确定:实行企业职工个人缴费制度前退休(职)的人员,在退休时确定的基本养老金、退职生活费基础上,加上按历次调整基本养老金政策增加的基本养老金、退职生活费。该市从1993年1月1日开始实行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也就是说,实行企业职工个人缴费制度前退休(职)的人员,就是指1993年1月1日之前退休(职)的人员。而实行企业职工个人缴费制度后退休(职)的人员,即1993年1月1日之后退休(职)的人员,在3个月内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后(不收取滞纳金),按政策确定基本养老金。即:从实行企业职工个人缴费制度之月起,即从1993年1月1日起,按自由职业人员缴费办法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至法定退休年龄当月。补缴后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点政策规定计算确定退休(职)人员基本养老金,加上退休(职)后历次调整基本养老金政策增加的基本养老金。本人在规定期间未提出书面申请补缴的,其原按月领取的养老生活费待遇不变。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职)人员月基本养老金重新确定后,同时按规定享受统筹项目内各项生活物价补贴。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确定后,今后享受其他退休(职)人员相同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五条:基本养老金由统筹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基本养老金根据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个人账户金额、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确定。第十六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待遇。
根据规定,从民政部门转移到基本养老保险统一基金支付生活费待遇的城镇集体企业退休(职)人员,从2010年1月1日开始,其月基本养老金根据以下方法确定,在实施企业员工个人支付制度前退休(职)人员,在退休时确定的基本养老金、退休生活费的基础上,根据以往调整基本养老金政策增加的基本养老金、退休生活费。本市自1993年1月1日起实行个人缴纳养老保险金。也就是说,在执行企业员工个人缴费制度之前退休(工作)的人,是指在1993年1月1日之前退休(工作)的人。实施企业员工个人支付制度退休(职务)的人,即1993年1月1日以后退休(职务)的人,3个月内本人书面申请支付基本养老保险费后(不收滞纳金),根据政策确定基本养老金。也就是说,从实施企业员工个人支付制度的月份开始,从1993年1月1日开始,以自由职业者的支付方式支付基本养老保险费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月份。偿还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的政策规定,计算确定退休(职)人员的基本养老金,加上退休(职)后调整基本养老金政策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如果本人在规定期间没有书面申请追缴的话,每月领取的养老生活费待遇不会变化。城镇集体企业退休(职务)人员月基本养老金确定后,同时按规定享受统一项目内各生活物价补助金。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确定后,今后将享受其他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政策。
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是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水平的重要措施,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广大退休人员的亲切关怀。各地区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加强宣传解读,确保调整工作平稳进行。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统一部署,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于2020年5月31日前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备案。各地区要严格按照两部备案同意的实施方案执行,切实采取措施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提前做好资金安排,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不得发生新的拖欠。对自行提高调整水平、突破调整政策、存在违规一次性补缴或违规办理提前退休的地区,将予以批评问责,并相应扣减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的调整方案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制定并组织实施。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11人已浏览
190人已浏览
252人已浏览
233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