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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退休(职)人员调整养老金待遇是应该如何的

2022-09-07
照规定,由民政部门移交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生活费待遇的城镇集体企业退休(职)人员,从2010年1月1日起,其月基本养老金按以下办法确定:实行企业职工个人缴费制度前退休(职)的人员,在退休时确定的基本养老金、退职生活费基础上,加上按历次调整基本养老金政策增加的基本养老金、退职生活费。该市从1993年1月1日开始实行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也就是说,实行企业职工个人缴费制度前退休(职)的人员,就是指1993年1月1日之前退休(职)的人员。而实行企业职工个人缴费制度后退休(职)的人员,即1993年1月1日之后退休(职)的人员,在3个月内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后(不收取滞纳金),按政策确定基本养老金。即:从实行企业职工个人缴费制度之月起,即从1993年1月1日起,按自由职业人员缴费办法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至法定退休年龄当月。补缴后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点政策规定计算确定退休(职)人员基本养老金,加上退休(职)后历次调整基本养老金政策增加的基本养老金。本人在规定期间未提出书面申请补缴的,其原按月领取的养老生活费待遇不变。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职)人员月基本养老金重新确定后,同时按规定享受统筹项目内各项生活物价补贴。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确定后,今后享受其他退休(职)人员相同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五条:基本养老金由统筹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基本养老金根据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个人账户金额、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确定。第十六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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