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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和改善海洋环境,是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国务院和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履行的职责。《海洋环境保护法》对海洋环境保护的内容作了规定。在...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有哪些:一、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罪。二、越境转移固体废弃物的犯罪,包括: 1、进境倾倒、堆放、处置固体废物罪;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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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污染环境罪具体的内容包括“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具体行为有倾倒、堆放、处置的是国外和台湾地区的固体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 3、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未以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许可,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用作原料,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人体健康的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单位犯第三百三十八条至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的破坏环境资源保护方面的罪行,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附部分具体法条:第三百三十八条【污染环境罪】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三百四十六条【单位犯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处罚规定】单位犯本节第三百三十八条至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根据《法》规定,公众在环境保护中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环境保护和监督环境保护三项权利。 (1)获取环境信息权,就是公众对行政机关所持有的环境信息拥有适当的获得权利,途径包括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相关环境信息,以及申请行政机关公开相关环境信息。 (2)参与环境保护的权利,比如依法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编制报告书草案时,应当向可能受影响的公众说明情况,充分征求意见等。 (3)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包括对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行为,以及行政不作为,公众有权举报;有关社会组织有权就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公益诉讼等。公民环境权利的实现,除了需要当事人主张、权利受损后的救济外,还需要行政机关采取措施加以保障。《环境保护法》明确了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义务,包括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完善公众参与程序,以及通过各种行政措施来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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