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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规定,公众在环境保护中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环境保护和监督环境保护三项权利。 (1)获取环境信息权,就是公众对行政机关所持有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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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环境保护目标和治理任务,采取有效措施,改善环境质量。未达到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重点区域、流域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采取措施按期达标。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包括省、市、县和乡镇四级政府,都应当根据国家确立的环境保护目标和治理任务,采取有效的措施,切实改善环境质量。按照保护优先的基本原则,地方政府除了要保证其辖区的环境质量不恶化外,还应当在目前状况基础上,推动环境质量的持续改善。地方政府在履行改善环境质量的义务时,要以国家确立的环境保护目标和治理任务为依据。目前,国家对很多环境保护工作实施了目标责任制,并相应明确了治理任务。以大气污染防治为例,2013年9月国务院发布的《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提出:“到2017年,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可吸入颗粒物浓度比2012年下降10%以上,优良天数逐年提高;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细颗粒物浓度分别下降25%、20%、15%左右,其中北京市细颗粒物年均浓度控制在60微克/立方米左右。”据此,地方政府在大气污染防治方面,就应当以国务院确定的上述目标以及相关的治理任务要求为依据,积极采取措施,确保环境质量的持续改善。针对未达到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环境保护的重点领域,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限期达标规划,并采取措施按期达标。“未达到国家环境质量标准”,是指没有达到环境质量标准按功能区确定的浓度限值。比如,《环境空气质量标准》规定,一类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PM2.5年平均浓度限值为15微克/立方米,24小时平均浓度限值为35微克/立方米;二类区(居住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工业区和农村地区)PM2.5年平均浓度限值为35微克/立方米,24小时平均浓度限值为75微克/立方米。超过上述浓度限值的地区,即为未达标区。
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环境保护目标和治理任务,采取有效措施,改善环境质量。未达到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重点区域、流域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采取措施按期达标。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包括省、市、县和乡镇四级政府,都应当根据国家确立的环境保护目标和治理任务,采取有效的措施,切实改善环境质量。按照保护优先的基本原则,地方政府除了要保证其辖区的环境质量不恶化外,还应当在目前状况基础上,推动环境质量的持续改善。地方政府在履行改善环境质量的义务时,要以国家确立的环境保护目标和治理任务为依据。目前,国家对很多环境保护工作实施了目标责任制,并相应明确了治理任务。以大气污染防治为例,2013年9月国务院发布的《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提出:“到2017年,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可吸入颗粒物浓度比2012年下降10%以上,优良天数逐年提高;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细颗粒物浓度分别下降25%、20%、15%左右,其中北京市细颗粒物年均浓度控制在60微克/立方米左右。”据此,地方政府在大气污染防治方面,就应当以国务院确定的上述目标以及相关的治理任务要求为依据,积极采取措施,确保环境质量的持续改善。针对未达到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环境保护的重点领域,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限期达标规划,并采取措施按期达标。“未达到国家环境质量标准”,是指没有达到环境质量标准按功能区确定的浓度限值。比如,《环境空气质量标准》规定,一类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PM2.5年平均浓度限值为15微克/立方米,24小时平均浓度限值为35微克/立方米;二类区(居住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工业区和农村地区)PM2.5年平均浓度限值为35微克/立方米,24小时平均浓度限值为75微克/立方米。超过上述浓度限值的地区,即为未达标区。
政府在环境保护方面负有的义务包括: (1)地方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根据目标和治理任务,采取有效措施,改善环境质量。未达到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重点区域、流域的有关地方政府,应当制定限期达标规划,并采取措施按期达标。 (2)国家实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纳入本级政府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负责人和下级政府及其负责人的考核内容,作为对其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3)县级以上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大或者人大常委会报告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对发生的重大环境事件应当及时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依法接受监督。企业在环境保护方面负有的义务包括:(1)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应当合理开发,保护生物多样性,保障生态安全,依法制定有关生态保护和恢复治理方案并予实施。(2)引进外来物种以及研究、开发和利用生物技术,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对生物多样性的破坏。(3)企业应当优先使用清洁能源,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工艺、设备以及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和污染物无害化处理技术,减少污染物的产生。 (4)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光辐射、电磁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5)缴纳排污费或者,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等。公民在环境保护方面负有的义务包括:(1)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2)应当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如尽量绿色出行、尽量少使用一次性物品、节约用水、节约用电等。(2)应当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配合实施环境保护措施,按照规定对生活废弃物进行分类放置,减少日常生活对环境造成的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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