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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规定,公众在环境保护中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环境保护和监督环境保护三项权利。 (1)获取环境信息权,就是公众对行政机关所持有的环境...
政府在环境保护方面负有的义务包括: (1)地方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根据目标和治理任务,采取有效措施,改善环境质量。未达到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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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关全社会,需要全民的参与。公民在环境保护中,除了依法享受权利外,也负有一定的义务,具体包括:一是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不仅包括那些单独针对公民行为的义务性规范,也包括公民作为经济主体,或者以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身份参与经济社会时必须遵守的环境保护规范。二是配合实施环境保护措施。对各级政府或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环境保护措施,公民负有配合的义务,不得随意阻挠、干扰、抵制等。比如,环保部门依法实施现场检查,企业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无故阻挠、妨碍环保部门依法履行职务,更不得以暴力手段抗拒。再如,在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者重污染天气的情况下,对有关政府依法实施的限产、等措施,任何个人都负有配合的义务,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三是按照规定对生活废弃物进行分类放置。对公民而言,将生活废弃物分类放置,往往只是举手之劳。四是减少日常生活对环境造成的损害。大量一次性消费品的盛行,餐厨垃圾的不断增加,过度包装的普遍存在等,都给环境带来了更大的压力。为减缓环境的负担,公民有义务积极采取措施,大力提倡绿色消费理念,遵循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生活方式,减少日常生活对环境造成的损害。生态环境部于2018年6月5日发布《公民生态环境行为规范(试行)》,提出公民要践行绿色消费、分类投放垃圾、减少污染产生。
政府在环境保护方面负有的义务包括: (1)地方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根据目标和治理任务,采取有效措施,改善环境质量。未达到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重点区域、流域的有关地方政府,应当制定限期达标规划,并采取措施按期达标。 (2)国家实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纳入本级政府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负责人和下级政府及其负责人的考核内容,作为对其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3)县级以上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大或者人大常委会报告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对发生的重大环境事件应当及时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依法接受监督。企业在环境保护方面负有的义务包括:(1)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应当合理开发,保护生物多样性,保障生态安全,依法制定有关生态保护和恢复治理方案并予实施。(2)引进外来物种以及研究、开发和利用生物技术,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对生物多样性的破坏。(3)企业应当优先使用清洁能源,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工艺、设备以及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和污染物无害化处理技术,减少污染物的产生。 (4)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光辐射、电磁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5)缴纳排污费或者,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等。公民在环境保护方面负有的义务包括:(1)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2)应当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如尽量绿色出行、尽量少使用一次性物品、节约用水、节约用电等。(2)应当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配合实施环境保护措施,按照规定对生活废弃物进行分类放置,减少日常生活对环境造成的损害。
公众要求政府处理环境污染案件中公众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其中知情权是公众参与的前提和重要基础。公众只有获得准确的环境信息,才能有效地行使参与和监督等其他权利。《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我国各级政府信息公开的管理体制和机构、信息公开的范围、公开的方式和程序、监督和保障措施等做了全面的规定。而《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则对环境信息公开的范围和主体、方式和程序、监督和责任等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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