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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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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买方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且要求卖方赔偿损失,协商不成可以向法院起诉,一般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由于开发人员的原因,购买者未能在下一个期限内取得住宅权利证明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开发人员应承担违约责任:商社买卖合同的目标物为尚未完成住宅的,从住宅交付使用日起90日商社买卖合同的目标物为完成住宅的,从合同成立日起90日。合同中没有约定违约金和损失金额难以确定的情况下,可以根据已经支付的住房费用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收取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进行计算。办理房屋产权登记逾期一年以上,由于开发商的原因,购房者无法办理房屋产权登记,购房者可以通过诉讼要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业主收到开发人员制作的住宅所有权证明书后,可以追究开发人员逾期处理住宅所有权证明书的违约责任,但必须在知道或知道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的2年内追究开发人员的违约责任。否则,超过诉讼时效就失去胜诉权。另外,业主与开发人员签订商社销售合同时,必须明确约定不能按期处理住宅所有票的违约责任。具体金额和比例,如本案中住宅总价格的10%。如果没有明确的约定,即使开发人员延期处理房地产证明书违反合同,也不能要求开发人员承担违约金,只能要求开发人员赔偿损失,但业主必须证明延期处理房地产证明书给自己带来的损失是多少。否则,法院不支持。
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34条规定,开发商应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60日内,将需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如开发商未按上述日期提交房屋权属登记材料,致使购房者未能按约定期日或规定期日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开发商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前述“规定期日”按下述方法计算:合同未约定的房屋权属证书取得日期,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按房屋交付使用后90日计算;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按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计算。 在约定了开发商需要协助办理房产证的情况下,若开发商不办理房产证的话,那这种情况就会构成违约,在导致购房者无法实现购房目的的时候,可以依法追究开发商的违约责任,要求其作出相应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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