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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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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购房者无法取得房产证的情况,自2003年6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指出: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另外还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33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也就是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如果购房人在合同约定期限内不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那么在该期限届满一年后,购房者可以退房并要求出卖人赔偿经济损失。该司法解释自2003年6月1日起实行,适用于自1995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实施后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且在2003年6月1日上述司法解释公布实行后尚在一审、二审的纠纷案件。
简单而言:看购房合同的约定。有些是按户一次性给的,也有按照房款的百分比约定交房之日按天计算。 《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开发商因自身原因逾期交房后违约金的计算,合同有约定的从约定,合同没约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由于开发人员的原因,购买者未能在下一个期限内取得住宅权利证明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开发人员应承担违约责任:商社买卖合同的目标物为尚未完成住宅的,从住宅交付使用日起90日商社买卖合同的目标物为完成住宅的,从合同成立日起90日。合同中没有约定违约金和损失金额难以确定的情况下,可以根据已经支付的住房费用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收取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进行计算。办理房屋产权登记逾期一年以上,由于开发商的原因,购房者无法办理房屋产权登记,购房者可以通过诉讼要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业主收到开发人员制作的住宅所有权证明书后,可以追究开发人员逾期处理住宅所有权证明书的违约责任,但必须在知道或知道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的2年内追究开发人员的违约责任。否则,超过诉讼时效就失去胜诉权。另外,业主与开发人员签订商社销售合同时,必须明确约定不能按期处理住宅所有票的违约责任。具体金额和比例,如本案中住宅总价格的10%。如果没有明确的约定,即使开发人员延期处理房地产证明书违反合同,也不能要求开发人员承担违约金,只能要求开发人员赔偿损失,但业主必须证明延期处理房地产证明书给自己带来的损失是多少。否则,法院不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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