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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特别行政区律政司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决的安排》第五条第一款、第六条,申请认可和执行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决的,应当提交的材料如下: (1)申请书; (2)经作出生效判决的法院盖章的判决副本; (3)作出生效判决的法院出具的证明书; (4)若判决为缺席判决的,应当提交法院已经合法传唤当事人的证明文件,但判决中列明缺席判决或者缺席方提出申请的除外; (5)经公证的件复印件。申请书应当载明:(1)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住所、身份证件信息、通讯方式等;(2)请求事项和理由,申请执行的还需提供被申请人的财产状况和财产所在地;(3)判决是否已在其他法院申请执行和执行情况。
关于执行案件的委托执行问题,民事案件基层法院委托执行会怎么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作了专门规定:“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函件后,必须在十五日内开始执行,不得拒绝。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结果及时函复委托人民法院;在三十日内如果还未执行完毕,也应当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人民法院。受委托人民法院自收到委托函件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执行的,委托人民法院可以请求受委托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受委托人民法院执行”。2011年5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实施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委托执行规定》),对委托执行问题重新进行了规范。该司法解释施行后,此前其他有关委托执行的司法解释已经不再适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第六条、第七条,申请人向有关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判决的,应当提交以下文件:一、请求认可和执行的申请书;包括1、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其姓名、住所;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和住所;2、申请执行的理由与请求的内容,被申请人的财产所在地以及财产状况;3、判决是否在原审法院地申请执行以及已执行的情况。二、经作出终审判决的法院盖章的判决书副本;三、作出终审判决的法院出具的证明书,证明该判决属于本安排第二条所指的终审判决,在判决作出地可以执行;四、明材料:1、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提交身份证或者经公证的身份证复印件;2、申请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经公证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注册登记证书的复印件;3、申请人是外国籍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相应的和认证材料。向内地人民法院提交的文件没有中文文本的,申请人应当提交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执行地法院对于本条所规定的法院出具的证明书,无需另行要求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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