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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说抢劫罪二审无罪辩护,请参考。从一审判决书出发,找一审判决的错误和漏洞。主要有:证据问题,不能证明犯罪事实。适用法律错误,定性错误。量...
我们知道庭审记录的质量反映了书记员的个人专业素质,直接影响了案件审理的公正性,关系到法院的整体形象,关系到判决结果能否经得起历史的考验。可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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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市中级人民法院:XX律师作为于**贪污受贿上诉案的辩护人,通过阅卷和调查,尤其是参加庭审,就控辩双方的焦点问题,提出辩护意见,请法院能够在本案合议时,予以重视。首先,本案上诉经过庭审控辩双方的争议焦点主要是:1,上诉人于**是否构成贪污犯罪;2,若上诉人于**构成犯罪,是否超过法定追诉时效。第二,辩护律师的观点是:(一),上诉人于**不构成贪污犯罪;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于**构成贪污犯罪。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贪污罪”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分析上诉人是否构成贪污犯罪,应当看财产属性和犯罪手段,两个要件必须符合刑法规定,缺一不可。1,上诉人于**获利财产的属性经二审庭审调查已查明,上诉人于**出售获利的财产两套原属阜新发电厂房屋,是阜新发电厂房屋有条件(动迁安置)按规定的公开价格(525元/平米)出售的,上诉人于**的家人是依阜新发电厂规定的条件和价格,交纳了购房款后合法购得所有权,没有证据能证明认定是公共财物。2,上诉人于**的犯罪手段原审的17项贪污犯罪证据,没有一份证据直接证明被告人如何利用职务之便?,采取了哪些骗取手段?相反,10号书证阜新市公安局社区警务支队证实“1998年至2004年期间,太平区建设派出所辖区内没有李晓魁、杜伟户籍登记记录信息”,不能证明“李晓魁”“杜伟”二自然人当时并不存在,不能完整证明是上诉人伪造了二人信息,用于骗取动迁安置房。8号书证拆迁协议书、验收交接卡等,有验收员郭福签名和印章,作为证人郭福知道当时动迁的实际情况,应当有义务配合法庭调查,经法庭依法传唤拒绝到庭作证,且二审法庭没有对辩护人申请的验收交接卡上面的验收员郭福签名笔迹真伪进行必要的笔迹鉴定。辩护人认为,二审法庭应当做出对上诉人有利的认定,认定“李晓魁”“杜伟”客观存在参加了动迁安置。辩护人认为:基于涉案财产属性和犯罪手段的事实和证据,二审法庭应当做出认定上诉人未采取欺骗手段套取公有住房,不构成贪污犯罪。(二),若认定上诉人于*菊构成犯罪,也明显超过法定的追诉时效。原审法院过多的考虑公诉机关的公诉诉求,忽略了被告辩护诉求和合法利益,在证据有明显缺陷的条件下,牵强认定上诉人有罪。“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法定最高刑是指刑法规定的与具体犯罪行为的轻重相适应的量刑幅度的最高刑。最高人民法院在1985年对如何准确理解法定最高刑就作出了司法解释,“认为虽然案件尚未开庭审理,但是,经过认真审查案卷材料和必要的核实案情,在基本事实查清的情况下,已可估量刑期,计算追诉期限。”本案原审法院就被告贪污犯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充分说明被告贪污犯罪的法定最高刑就是五年,按法院实际宣判的刑期计算,原审判决认定犯罪时间为2004年初,很明显经过十年,应当免于追诉二审法院对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和辩护人的辩护观点,应当以事实为根据,充分考虑,严格依照《最高院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意见》“对定罪证据不足的案件,坚持疑罪从无原则,不得降格作出留有余地的判决”,“坚持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尊重被告人的诉讼主体地位,维护被告人的辩护权等诉讼权利,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原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依法及时纠正。辩护人恳求:二审法院应当依据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对被告人于**不再追诉,宣告无罪或免于刑事责任。辩护人:XX律师201X年XX月XX日首先如果是做无罪辩护的话需要有充分的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是没有错误的。如果犯罪嫌疑人有罪的话还做无罪辩护反而会增加其量刑时间。其次如果证据充足的话,在法庭上讲述证据呈示给法官。法官会根据正确判断来对犯罪嫌疑人做出重审调查。
可以,辩护人独立为犯罪嫌疑人做辩护,如果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无罪,可以做无罪辩护。但是要根据案件情况而定,也不能想做无罪辩护就做无罪辩护啊!辩护,控诉的对称。是刑事诉讼中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为反驳控诉,提出对被告人有利的理由而进行的申辩活动。是一种基本的诉讼职能。起源于罗马共和制后半期。作为一项原则或制度,最早则是由资产阶级在革命初期反封建斗争中确立的。中国宪法和刑事诉讼法都规定了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1]辩护是指刑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为反驳控诉,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和理由,说明被告无罪、罪轻或应当减轻、免除处罚的诉讼活动。辩护基于法定的辩护权而产生,是针对控诉而提出并同控诉相对立的——种基本的诉讼职能。没有控诉就没有辩护,只有当被告人被控告之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才能进行辩护。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被告人从开始参加刑事诉讼起,就有权提出有利于自己的材料和意见,反驳对他的控诉,为自己进行辩护‘被告人除了可以自行进行辩护外,还可以委托律师和其他辩护人为自己辩护。在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案件中,如果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应当为他指定辩护人,并应当认真听取和研究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依法辩护时所提出的材料和意见。委托辩护委托辩护,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委托律师或其他公民担任辩护人,协助其进行辩护。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3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的时间具体又可分为两种情况: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随时有权委托辩护人。关于当事人辩护的权利是刑事诉讼法中非常重要的内容,该项权利对于当事人而言也非常重要,可以充分的保障当事人的权益。关于辩护权,当事人可以委托辩护律师,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可以申请法律援助,如果两者都不具备的,可以申请值班律师。
无罪辩护一般不会加重处罚。无罪辩护,即犯罪嫌疑人拒绝承认犯罪行为,已经承认的,属于翻供,所以无论是自首还是坦白都不成立,也就不存在认罪态度好等可以从轻、减轻处罚的情况。届时,如果无罪辩护不成功,根据实际罪名应该判多少年,一般判多少年;与此同时,如果出现翻供等恶劣情况,检察机关可能会建议法院加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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