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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人是不可以做非辩护性的辩护的,辩护人必须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合法的辩护行为。辩护,控诉的对称。是刑事诉讼中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为反驳控诉,提出...
关于这个辩护人做无罪辩护,实体性的无罪辩护实体性的无罪辩护,是指辩护人运用刑法所确立的制度、理念和原则,主要运用犯罪构成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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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人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根据事实”,就是要实事求是地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必须以事实为根据,而不是猜想、推测,更不是凭空捏造。“根据法律”,就是在事实证据的基础上,以法律作为辩护的准则和依据,无论是无罪、有罪、罪轻、罪重,都要以法律规定为依据。“根据事实和法律”,是辩护人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辩护、维护其合法权益的行为准则。但如果是为了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免受刑事追究或者减轻处罚而弄虚作假、违背法律,则不能认为是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也不是正当履行职责。
第一百一十九条对于决定开庭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进行下列工作:(一)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长并确定合议庭组成人员;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由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二)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当事人;(三)对于未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告知其可以委托辩护人;对于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二、三款规定的,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对于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及本解释第三十七条规定的,一般要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四)通知被告人、辩护人于开庭五日前提供出庭作证的身份、住址、通讯处明确的证人、鉴定人名单及不出庭作证的证人、鉴定人名单和拟当庭宣读、出示的证据复印件、照片;(五)将开庭的时间、地点在开庭三日以前通知人民检察院;(六)将传唤当事人和通知辩护人、法定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翻译人员的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七)公开审判的案件,在开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人民法院通知公诉机关或者辩护人提供的证人时,如果该证人表示拒绝出庭作证或者按照所提供的证人通讯地址未能通知到该证人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通知该证人的公诉机关或者辩护人。上述工作情况应当制作笔录,并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
《》第二十八条规定:“律师担任刑事案件辩护人的,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从辩护的角度分析,辩护思路的种类大致有两种:一是无罪辩护,二是罪轻辩护。从细化的角度,如果把罪轻辩护从量刑辩护中分离出来,可以分成五种辩护形态:(一)无罪辩护;(二)罪轻辩护;(三)量刑辩护;(四)程序辩护;(五)证据辩护。量刑辩护也很重要,量型辩护包括三种情况:1.降低法定刑幅度;2.在法定刑幅度内从轻处罚;3.依照法定情节从轻、减轻、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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