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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根据规划条件委托编制用地权属范围内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设计方案后,可以申请规划审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申请提供规划技术审查意见以...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进行建设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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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城乡规划和建设应当贯彻科学发展观,体现“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的理念;坚持以人为本,创造人居和发展的良好条件,妥善处理和协调各种利益关系,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统筹城乡发展,推进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统筹区域发展,推动区域协调发展,统筹经济与社会发展,合理规划产业与社会事业发展的空间布局,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协调人口、资源和环境的规划配置,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的要求,提高城市现代化、国际化水平。
有关机构在依法处置房屋、土地权益前应当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了解有关规划情况,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房屋权属证件记载的用途应当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确定的使用性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与房屋用途相关的行政许可证件应当与房屋权属证件记载的用途一致。需要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应当到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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