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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寇志中律师特别提示:如果是委托拆迁实施单位与您签订协...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生效条件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必须有拆迁当事人的单位、姓名、经办人姓名,协议必须经双方当事人签名盖章后才具有法律效力。 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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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订立拆迁补偿协议的主体是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1、由于被拆迁房屋分为私有房屋和公有房屋,所以当拆迁对象为私有房屋时,拆迁人应当与房屋所有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而当拆迁对象为公有房屋时,拆迁人则应当与房屋使用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房屋被拆除的对象是租赁房屋时,相关人员的范围很复杂,拆除人员必须与房屋所有者和房屋租赁人签订拆除补偿配置协议。2、房屋征收部门的主体可以是谁。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房屋征收单位应当是提前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房屋征收和补偿工作的单位。3、村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从我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和第三条列明的居民委员会的任务“(1)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教育居民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2)办理本居住地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3)调解民间纠纷;(4)协助维护社会治安;(5)协助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做好与居民利益有关的公共卫生.计划生育.优抚救济.青少年教育等项工作;(6)向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村委会不属于政府部门,其职能也不包括房屋征收拆迁。加之,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属于行政合同。因为政府为了实现公共利益,利用自己的特权与被征收者协商,双方的地位不平等,遵循行政规则。首先,让我们确定被拆除的人的范围。由于被拆除的房屋分为私有房屋和公有房屋,拆除对象成为私有房屋时,拆除对象必须与房屋所有者签订拆除补偿配置协议拆除对象为公有房屋时,拆除对象必须与房屋使用者签订拆除补偿配置协议。另外,房屋被拆除的对象是租赁住宅时,相关人员的范围很复杂,拆除者必须与房屋所有者和房屋租赁者签订拆除补偿配置协议。其次,房屋征收部门的主体可以是谁。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房屋征收单位应当是提前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房屋征收和补偿工作的单位。
由于被拆迁房屋有私有房屋与公有房屋之区别,故拆迁私有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而拆迁公有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房屋使用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共同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分别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1)拆迁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出租房屋且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 (2)拆迁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私有居住房屋的。 (3)拆迁房管部门依法代管的房屋的。 (4)拆迁宗教团体委托房管部门代理经租的房屋的。 上述所称的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私有出租居住房屋,包括由房管部门代理经租的私有居住房屋、落实私房政策后由房管部门代为经租的居住房屋,以及1983年12月17日《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实施前已经建立租赁关系,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且租赁关系延续至今的私有出租居住房屋。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含义: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13条的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指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按照法律规定,就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所订立的协议。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城市房屋拆迁,说到底是一种市场行为,需要当事人双方就各项协议达成一致,因此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即为确定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文书。许多学者认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主要是有利于被拆迁人的利益。我们说所谓协议,应当是当事人双方所共同认可的一种合议,是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经过平等协商,在意思表示真实的情况下所达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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