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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履行法定职责时,可以查看、复制、调取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相关信息,安全技术防范系统使用和运营服务单...
实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和安全认证制度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对未纳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或者安全认证制度管理的安全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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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每年至少向社会公布一次技防产品、技防系统的监督检查情况。省公安机关每年至少向社会公布一次技防产品生产、销售和技防系统的设计、安装、监理、运营单位名录。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技术防范工作,主要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安全技术防范发展规划;(二)指导安全技术防范工作;(三)宣传普及安全技术防范知识;(四)对安全技术防范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发展和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应的安全技术防范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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