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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技术防范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列入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和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保障安全技术防...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每年至少向社会公布一次技防产品、技防系统的监督检查情况。省公安机关每年至少向社会公布一次技防产品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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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区的市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技防系统的设计、安装、监理、运营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进行初步审核。初审合格的,报省公安机关批准。省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核发批准书;审查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技防系统按照风险等级和投资额实行分级管理。国家已发布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技术防范工作,主要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安全技术防范发展规划;(二)指导安全技术防范工作;(三)宣传普及安全技术防范知识;(四)对安全技术防范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发展和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应的安全技术防范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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