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棚户区改造最新违建拆除补偿标准

2021-12-10
根据《中央补贴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如下:1。第六条城市棚户区改造补贴资金实行多改造、多补贴、不改造、不补贴的分配政策。2、第七条城市棚户区改造补贴资金按照征收(收购)面积、征收(收购)户数等两个因素及相应权重进行分配,并结合财政困难程度进行分配。(1)征收(收购)面积和征收(收购)户数的权重分别为30个%、70%根据城市棚户区改造情况,财政部可以与住房和城乡发展部合作,及时调整两个因素的权重。(2)征收(收购)面积和家庭数量以征收(收购)人与被征收(收购)人签订的征收补偿(收购)协议或市、县人民政府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为依据。征收(收购)面积包括住房和非住房建设面积。(3)征收(收购)家庭数量包括实物安置家庭数量(原地安置和异地安置)和货币补偿家庭数量,均为永久安置家庭数量,不包括临时安置家庭数量。(4)财政困难程度根据财政部平衡转移支付计算的财政困难程度系数确定,作为中央财政分配城市棚户区重建补贴资金的调整系数。3、第八条城市棚户区重建补贴资金按公式法分配。计算公式如下:(1)分配给某一地区的专项补贴总额=〔(经批准的年度征收(收购)面积×上一年该地区财政困难系数)÷∑(各地区年度征收(收购)面积×上一年相应地区财政困难系数)×相应的权重。(2)上述过程 (经批准的年度征收(收购)户数×上一年该地区财政困难系数)÷∑(各地区年度征收(收购)户数×上一年相应地区财政困难系数)×相应权重〕×年度城市棚户区重建补贴资金总规模。(3)公式中,批准的年度征收(收购)面积是指当年计划征收(收购)面积,减去上年未完成的计划征收(收购)面积,加上上年度超过计划完成的征收(收购)面积。(4)批准的年度征收(收购)家庭数量是指当年计划征收(收购)家庭数量,减去上年未完成的计划征收(收购)家庭数量,加上上年度计划完成的征收(收购)家庭数量。(5)上述相关计划征收(收购)面积和家庭数量的完成,以是否签订征收补偿(收购)协议或市、县人民政府作出征收补偿决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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