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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限制与竞业禁止虽然也有联系,但是在实质上还是有较大区别的。 区别一,义务的性质不同。竞业限制是约定义务,只以约定为前提,事先如无约定,择...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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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可规定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超过三年),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但用人单位应当给予该职工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结合你所述情况,我认为单位有权提起赔偿诉讼。如果单位没有支付相应的保密费用,那么你完全可以不承担任何责任,这是有判例可循的。所以,你这种情况,可以从保密费是否足额发放、保密费用与所付出的代价之间是否权利义务显失公平、违约金数额是否过高等角度考虑应诉。你也可以携带相关资料到我所详细咨询或者委托代理。
保密协议与竞业禁止协议是不同的,你作为原公司的员工,对知悉原公司的秘密负有保密的义务,至于保密多久,可以协商。竞业禁止协议,是约定你离职后不能从事与原来工作特别相关的工作,那么,原公司应当给你支付一定的竞业禁止的费用,如果不支付,则可以请求撤销竞业禁止合同。至于你能不能指导别的公司,这个要依据具体情况而定。
保密协议中可以出现竞业禁止条款r《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r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r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r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r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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