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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社会组织评估结果分为5个等级,由高至低依次为5A级、4A级、3A级、2A级、1A级。根据《社会组织评...
慈善组织可以作为社会组织参与评估。社会组织评估,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为依法实施社会组织监督管理职责,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依照规范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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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慈善组织以外其他组织可以开展力所能及的慈善活动。由此可知,对于未经依法登记成立而长期或者临时从事慈善活动的公益慈善性组织和其他组织提供了法律依据。虽然慈善组织以外的其他组织可以开展慈善活动,但是不能公开募捐、不具有出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票据的资格等,也没有履行慈善组织信息公开的法定义务。如在与志愿者或者受益人等发生纠纷时,应当按照及其他法律的相关规定处理。因此,此类组织开展慈善活动,需要遵守《慈善法》规定的合法、自愿、诚信、非营利原则,同时遵守《慈善法》有关慈善捐赠和慈善服务的规定。此外,如果此类组织在慈善事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同样可以受到政府表彰。
《慈善法》第九十五条规定,民政部门应当建立慈善组织评估制度,鼓励和支持第三方机构对慈善组织进行评估。慈善组织参与评估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申请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取得社会团体、基金会或者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满两个年度,未参加过社会组织评估的;(二)获得的评估等级满5年有效期的。另外,《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估机构不予评估:(一)未参加上年度年度检查;(二)上年度年度检查不合格或者连续2年基本合格;(三)上年度受到有关政府部门行政处罚或者尚未执行完毕;(四)正在被有关政府部门或者司法机关立案调查;(五)其他不符合评估条件的,评估机构不予评估。
慈善组织可以作为社会组织参与评估。社会组织评估,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为依法实施社会组织监督管理职责,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依照规范的方法和程序,由评估机构根据评估标准,对社会组织进行客观、全面的评估,并作出评估等级结论。根据《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获得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作出降低评估等级的处理,情节严重的,作出取消评估等级的处理:(一)评估中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者与评估人员串通作弊,致使评估情况失实的;(二)涂改、伪造、出租、出借评估等级证书,或者伪造、出租、出借评估等级牌匾的;(三)连续2年年度检查基本合格的;(四)上年度年度检查不合格或者上年度未参加年度检查的;(五)受相关政府部门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限期停止活动等的;(六)其他违反规定情形的。慈善组织如果出现上述情形,将由民政部门作出降低评估等级的处理。同时,根据该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被降低评估等级的慈善组织在2年内不得提出评估申请,被取消评估等级的慈善组织在3年内不得提出评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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