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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件规定,认定的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
《慈善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依法登记满二年的慈善组织,可以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公开募捐资格。《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申请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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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慈善组织和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应当在统一的信息平台发布慈善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慈善组织、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应当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信息公开应当真实、完整、及时。《慈善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慈善组织应当向社会公开组织章程和决策、执行、监督机构成员信息以及国务院民政部门要求公开的其他信息。上述信息有重大变更的,慈善组织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慈善组织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开其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慈善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的财务会计报告须经审计。当然,慈善组织也不能将所有信息向社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捐赠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不得公开。
《慈善法》第九十五条规定,民政部门应当建立慈善组织评估制度,鼓励和支持第三方机构对慈善组织进行评估。慈善组织参与评估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申请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取得社会团体、基金会或者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满两个年度,未参加过社会组织评估的;(二)获得的评估等级满5年有效期的。另外,《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估机构不予评估:(一)未参加上年度年度检查;(二)上年度年度检查不合格或者连续2年基本合格;(三)上年度受到有关政府部门行政处罚或者尚未执行完毕;(四)正在被有关政府部门或者司法机关立案调查;(五)其他不符合评估条件的,评估机构不予评估。
慈善组织可以作为社会组织参与评估。社会组织评估,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为依法实施社会组织监督管理职责,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依照规范的方法和程序,由评估机构根据评估标准,对社会组织进行客观、全面的评估,并作出评估等级结论。根据《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获得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作出降低评估等级的处理,情节严重的,作出取消评估等级的处理:(一)评估中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者与评估人员串通作弊,致使评估情况失实的;(二)涂改、伪造、出租、出借评估等级证书,或者伪造、出租、出借评估等级牌匾的;(三)连续2年年度检查基本合格的;(四)上年度年度检查不合格或者上年度未参加年度检查的;(五)受相关政府部门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限期停止活动等的;(六)其他违反规定情形的。慈善组织如果出现上述情形,将由民政部门作出降低评估等级的处理。同时,根据该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被降低评估等级的慈善组织在2年内不得提出评估申请,被取消评估等级的慈善组织在3年内不得提出评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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