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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外执行,是指由于罪犯具有法律规定的某种情况而暂时变更刑罚执行场所和执行方式,在监狱外执行刑罚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对于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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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外执行去外地,如果未经执行机构批准,其后果可能是予以收监。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六条,人民法院收到社区矫正机构的收监执行建议书后,经审查,确认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收监执行的决定: (一)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 (二)未经批准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经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拒不报告行踪,脱离监管的; (三)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 (四)受到执行机关两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五)保外就医期间不按规定提交病情复查情况,经警告拒不改正的; (六)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刑期未满的; (七)保证人丧失保证条件或者因不履行义务被取消保证人资格,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提出新的保证人的; (八)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监外执行可能被取消。《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十三条 未经批准,社区矫正人员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旗)。社区矫正人员就医、家庭重大变故等原因,确实需要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旗),七天内,应当报司法机关批准;超过七日的,应当由司法所签署意见后报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回到居住地时,应立即向司法机关报告。社区矫正人员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旗)不得超过一个月。未经批准,监外执行人私自到外地的,将改为收监执行。
服刑的犯人患有严重的疾病,需要进行保外就医;犯人在怀孕期;在哺乳自己的孩子;存在生活不能自理的情形,出现这些情况可以由监狱提出申请,对犯人暂予监外执行,要得到司法机构的批准,由社区负责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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