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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外执行去外地,如果未经执行机构批准,其后果可能是予以收监。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六条,人民法院收到社区矫正机构的收监执行建议书后,...
监外执行可能被取消。《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十三条 未经批准,社区矫正人员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旗)。社区矫正人员就医、家庭重大变故等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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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述不明。是居住地的县级市,还是非居住地县级市?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社区矫正人员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旗)。社区矫正人员因就医、家庭重大变故等原因,确需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旗),在七日以内的,应当报经司法所批准;超过七日的,应当由司法所签署意见后报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返回居住地时,应当立即向司法所报告。社区矫正人员离开所居住市、县(旗)不得超过一个月。
监外执行是指罪犯因法律规定的某种情况暂时变更刑罚执行场所和方式,在监狱外执行刑罚的刑罚执行制度。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拘役的罪犯,因不适合监禁执行的特殊原因,由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依法执行,在监狱外执行刑罚。但是对被判处死刑或死缓执行未减刑的罪犯,一律收监。如在执行过程中才发现上述情况,应由执行机关提出书面意见,报请主管的司法机关审查批准。罪犯在监外执行期间,应当计入刑期。监外执行的原因消失后,刑期未满的,继续监禁;如果刑期已满,应及时释放。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实行社区矫正,由基层组织或者罪犯原所在单位协助监督,执行机关应当严格管理和监督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对此有如下规定: 第十三条社区矫正人员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旗)。 社区矫正人员因就医、家庭重大变故等原因,确需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旗),在七日以内的,应当报经司法所批准;超过七日的,应当由司法所签署意见后报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返回居住地时,应当立即向司法所报告。社区矫正人员离开所居住市、县(旗)不得超过一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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