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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批准不得变更居住的县(市、区、旗)。 社区矫正人员因居所变化确需变更居住地的,应当提前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由司法所签署意见后报经县级司法...
可以的,但是对于暂予监外执行人员要定期向实行社区矫正中心的司法所报告,到外地打工应当提前提出书面申请,司法所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决定。监外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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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定期向司法所报告遵纪守法、接受监督管理、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和社会活动的情况。发生居所变化、工作变动、家庭重大变故以及接触对其矫正产生不利影响人员的,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及时报告。
表述不明。是居住地的县级市,还是非居住地县级市?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社区矫正人员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旗)。社区矫正人员因就医、家庭重大变故等原因,确需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旗),在七日以内的,应当报经司法所批准;超过七日的,应当由司法所签署意见后报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返回居住地时,应当立即向司法所报告。社区矫正人员离开所居住市、县(旗)不得超过一个月。
监外执行可能被取消。《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十三条 未经批准,社区矫正人员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旗)。社区矫正人员就医、家庭重大变故等原因,确实需要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旗),七天内,应当报司法机关批准;超过七日的,应当由司法所签署意见后报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回到居住地时,应立即向司法机关报告。社区矫正人员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旗)不得超过一个月。未经批准,监外执行人私自到外地的,将改为收监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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