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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开发商利用购房者急于收房或疏于防范而设置圈套,在办理交接时要求购房者签署对购房者不利的协议,如写明“双方不再主张其他违约责任”等类似要求...
需要盖有开发公司公章、法人代表章,如果有营销公司代理销售还要有销售公司公章;补充协议上有物管内容的还要有物业管理公司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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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合同一般不能盖财务专用章,而应该加盖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是用于财务结算,开具收据的事项的专用章。根据《民法典》第六十一条规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委托代理授权采用书面形式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并由被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
商品房买卖合同是由买卖两方订立的,开发商或代理商做为卖方通常为公司,因此公司就应当盖公司章、法人代表签字或盖法人私章,公司章除公司公章外,合同章也是应予的。公司合同专用章的法律意义:对合同当事人而言,合同上加盖合同专用章,表明两方当事人对订立合同的要约、答允阶段的完成和对两方权利、义务的最终确认,从而确定了合同经当事人两方商量而成立,并对当事人两方发生了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基于合同的商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2条明确限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两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成立。
面积的误差,如购房合同中有约定,按约定方式处理,如无约定,另行起诉解决。最高法院文件规定: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 (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这里说的“出卖人”指的是开发商。“买受人”是指购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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