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鄱阳湖湿地区域内的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珍稀水禽、水生野生动物救护机制,及时受理有关救护报告,对受伤、搁浅或者被困的珍...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在湿地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一)开垦、挖沟、筑坝、堆山;(二)填埋、倾倒垃圾和有毒有害物体,排放生活污水、工业废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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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未严格执行湿地保护规划的;(二)未严格落实生态红线制度,导致湿地面积减少或者退化且未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综合治理的;(三)未按照规定落实湿地保护补偿制度的;(四)其他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情形。
禁止在重要湿地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一)非法围(开)垦、填埋湿地,排放湿地水资源,或者修建阻水、排水设施;(二)擅自采砂、采矿、挖塘、揭取草皮;(三)向湿地及周边区域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或者在湿地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四)破坏鱼类等水生动物洄游通道,采用炸鱼、电鱼、毒鱼、耙网、定置网、机动底拖网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式和渔具捕捞鱼类、螺蚌及其他水生动物,或者在禁渔区、禁渔期内进行捕捞;(五)采用天网、投毒、强光、仿声等方式非法猎捕以及非法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候鸟及其他受保护的野生动物;(六)擅自新建建筑物和构筑物;(七)破坏重要湿地保护监测设施及场地;(八)其他破坏重要湿地的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编制或者调整湿地保护规划,应当通过座谈会、论证会、公示等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经批准的湿地保护规划,应当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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