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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出租方应当确保房屋的使用安全,承租方也应当安全合理的使用该房屋。 如果是因为房屋外的废气排风口导致煤气中毒死亡的,那么房东与中介方应当承...
1、发生煤气中毒如果房东有过错,则房东要承担相应责任。首先,要查清楚事故发生的真正原因以及与你们煤气中毒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可以请当地煤气的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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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具体情况定。如果租户与二房东签订了租赁合同且经大房东同意,租赁合同期满之前,应按照原合同履约,合同期满之前,大房东不能赶走租户。期满之后,大房东可以赶租户。 大房东与租户之间的法律关系: (1)大房东无权收回租户押金。租户押金是基于二房东与租户之间的合同约定而交付的,租赁期满租户不再续租,二房东应按照约定将押金退还租户。租户和大房东没有直接权利义务的情况下,押金不属于二房东的到期债权;若大房东控制了押金,大房东擅自没收租户押金没有法律依据;由于二房东已经逃跑,押金收不回来,租户可以在押金范围内行使不安履行抗辩权,免除押金范围的租金给付义务,大房东可代位行使的债权变少。 (2)租户租赁期内,大房东不得以二房东欠款为由对租户加租。租户缴纳租金的依据是与二房东的租赁合同,该合同合法有效且经大房东同意,租赁合同期满之前,应按照原合同履约。租赁期外,如果大房东已解除与二房东的租赁合同,租户与二房东没有续约的法律基础,那么租户可选择与大房东续租或者不租。
看具体情况定。如果租户与二房东签订了租赁合同且经大房东同意,租赁合同期满之前,应按照原合同履约,合同期满之前,大房东不能赶走租户。期满之后,大房东可以赶租户。 大房东与租户之间的法律关系: ( 1)大房东无权收回租户押金。租户押金是基于二房东与租户之间的合同约定而交付的,租赁期满租户不再续租,二房东应按照约定将押金退还租户。租户和大房东没有直接权利义务的情况下,押金不属于二房东的到期债权;若大房东控制了押金,大房东擅自没收租户押金没有法律依据;由于二房东已经逃跑,押金收不回来,租户可以在押金范围内行使不安履行抗辩权,免除押金范围的租金给付义务,大房东可代位行使的债权变少。 ( 2)租户租赁期内,大房东不得以二房东欠款为由对租户加租。租户缴纳租金的依据是与二房东的租赁合同,该合同合法有效且经大房东同意,租赁合同期满之前,应按照原合同履约。租赁期外,如果大房东已解除与二房东的租赁合同,租户与二房东没有续约的法律基础,那么租户可选择与大房东续租或者不租。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外来务工人员越来越多,在外租房的安全问题尤其需要重视。出租房内煤气中毒,房东需要担责吗?具体详情请大家阅读下面的文章了解。案情徐某一家到城里打工,向房东宋某租了一套商品居住。双方签定《房屋租赁合同》并约定出租房屋内有设施:电视、洗衣机、液化气、燃气热水器等。徐某女儿(未成年人)到城里玩,与其父亲共同居住生活在出租的房屋。一天晚上,女儿关上门窗在卫生间洗澡,不幸一氧化碳中毒死亡。分歧徐某认为,是因房东在出租房的卫生间安装的是燃气热水器,而卫生间除门窗外未按要求安装给气口,也未设排气口或排气扇等通风安全设施,造成女儿中毒死亡,故要求房东承担女儿因死亡产生的各种经济损失37万元。宋某则认为徐某入住时,就知道该出租房卫生间通风设施,且其有告知徐某该热水器使用的注意事项,徐某未对未成年女儿履行告知及监护义务,责任应由自己承担。双方协商未果,徐某将宋某告上了法庭。审判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作为房屋的出租人,在出租房的卫生间内安装燃气热水器,却未按要求安装给气口,并设排气口或排气扇等通风安全设施,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是造成受害人在使用燃气热水器时造成一氧化碳中毒死亡的原因,被告作为出租人对自己所提供的设备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应承担60%责任。原告作为受害人的监护人,在租住房子时已发现燃气热水器存在安全隐患,其不仅没有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还仍旧使用该燃气热水器,对受害人使用燃气热水器时也未告知其相关安全使用等注意事项,以致受害人在使用过程中一氧化碳中毒死亡,对损害的发生也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40%的责任。说法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出租人是否需要对出租房屋负安全保障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据此,自然人在从事经营活动时,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否则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判断宋某否具有安全保障义务,结合具体案情,可以从以下三方面加以考虑。首先,宋某作为出租人,将自有房屋作为租赁标的物向公众出租并收取租金,享有运行利益,符合经营行为的一般特征,根据收益与风险相一致原则,要求其负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是合理的。其次,出租人作为房屋的所有人和管理人,对出租房屋有事实的控制力,对出租房屋存在的安全隐患明显要比承租人更清楚明了,故由其对出租房屋负安全保障义务符合危险控制理论的要求。再次,出租人作为房屋的所有人和管理人,也最有可能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损害发生或者减轻损害程度,即由其防止损害发生的成本最低。综合考虑本案的情况,法院做出了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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